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特199号
申请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
负责人:彭高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龙山,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59号。
负责人:黄志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宏,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晨娅,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广东地质勘察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规划局请求:1.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2019)穗仲案字第7005号裁决;2.本案申请费由广东地质勘察院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裁决书不能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及理由,裁决规划局支付增付工程款,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予以撤销。规划局已经按合同约定价付清工程款。广东地质勘察院无证据证实因案涉工程超支造成出现支付员工工资的劳资纠纷情况,裁决书所述情况纯属仲裁庭主观臆断。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工期为180天,广东地质勘察院完工逾期385天,工期严重超出合同约定,但仲裁庭忽略广东地质勘察院逾期完工事实。仲裁庭对合同约定明确的结算条款不顾,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所追求的利益刻意捆绑到农民工工资的民生问题上,未能公平公正处理案件。二、案涉仲裁裁决扰乱财政资金适用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撤销。案件涉及广州市地下管线普查工程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有一套严格的国家财政资金的适用秩序,每个项目都是根据合同约定有支付预算,每笔结算都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支付金额操作付款,仲裁裁决政府部门支付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必定会扰乱财政资金的正常使用秩序。而且,涉案裁决书要求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及应承担的仲裁费,逾期支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处理,但裁决书却在2019年1月19日才送达规划局,既不考虑送达裁决书的时间刚刚在农历春节假期前,又不考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付工程款还需经过政府财政部门的审批流程,并且刚刚又遇上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的停工停产期,在十个自然日内显然是不可能按时支付的,逾期履行还将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责任。如此做法,将可能造成财政资金承担不合理的利息支出,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三、涉案仲裁结果将会引起不良社会效应,应当予以撤销。(一)本案涉及工程的其他子包项目会仿效提起仲裁。涉及的广州市地下管线普查一期项目有12个子包,二期项目有16个子包,有部分子包存在实际工程结算款大于合同总价的情况。本案的裁决结果有可能引起其他子包项目以同样的理由提起仲裁,结果将导致国家财政支出大幅超支,造成财政秩序的混乱。(二)涉案仲裁结果支持不按合同约定结算,等于向社会传递了一种可以不诚实守信的信号,也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涉案仲裁结果将对今后政府采购项目起到不良示范作用,投标人会以低价投标、中标,虽然必须按中标价签订合同,但结算时又会提出工人工资等民生、社会稳定理由要求支付超出合同约定的实际发生工程款。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司法仲裁的功能应当通过案件传递一种诚实守信的观念,为经济主体良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设定一种指引。但涉案仲裁却传递出有违诚信的意识导向,将对社会利益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综上,涉案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正常使用秩序,宣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恳请贵院支持规划局的请求,裁定撤销涉案裁决书。
被申请人广东地质勘察院辩称:规划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广东地质勘察院作为申请人与规划局作为被申请人关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纠纷,广东地质勘察院向广仲提起仲裁。广仲于2019年5月16日受理,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穗仲案字第7005号仲裁裁决:(一)规划局向广东地质勘察院支付(增付)工程款248031.63元;(二)本案的仲裁费21868元,由广东地质勘察院承担15307元,规划局承担6561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当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案涉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经查,虽然申请人规划局为行政机关,但就涉案裁决而言,其涉及的是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引发的规划局与广东地质勘察院之间的民事纠纷,该裁决与我国善良风俗、道德准则、正义观念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没有关联,规划局认为案涉裁决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规划局在申请书中提到的仲裁裁决不公正、付清工程款的时间过短加重其支付利息的责任等问题,均属于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并非《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规划局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申请。
受理费400元,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担。
审判长 孙远风
审判员 徐玉宝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佩君
刘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