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

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辖终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周保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婉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理应适用专属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本案由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不属于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案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协商不成时可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根据前述管辖约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进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