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中中法立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义井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介休市绵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北水门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省介休市绵山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撤诉申请,请求撤回管辖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