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81民初390号
原告:***,男,195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介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介休市绵山建筑公司职工合股基金会,住所地:介休市石门北街275号。
法定代表人:钮森林,系该公司理事长。
被告:***,男,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介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介休市绵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水门北街27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介休市绵山建筑公司职工合股基金会、***、山西省介休市绵山建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