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454徐州市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2454号
原告:徐州市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喜,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徐州市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2元,减半收取2916元,由原告徐州市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志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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