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5民初2403号之二
原告: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军,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猛,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青山泉村。
法定代表人:滕道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九里山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滕道春,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10元,减半收取9405元,由原告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忠
人民陪审员  郭恒娟
人民陪审员  张宜海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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