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执保129号
申请人: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孙乾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2019)苏03民终5017号申请人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苏0324执保14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华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在二审期间,申请人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以该案保全措施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案保全措施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华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