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执保14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华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桃岚化工园朱官路**。
法定代表人:孙乾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镇政府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2019)苏03民终5017号原保全申请人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被申请人江苏华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苏0324执保14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华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在二审期间,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以该案保全措施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苏03执保129号民事裁定,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华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20年11月12日,江苏华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该案经一、二审判决驳回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7)苏0324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徐州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19)苏03民终501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江苏华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苏03执保129号民事裁定对江苏华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党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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