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与遵义经济技术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2558号
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林绍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源,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现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91元,由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洪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安乾
书 记 员 江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