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等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2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汉青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124182XG。
法定代表人:林绍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源,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伟玲,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开科,男,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顺兰,女,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冈县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龙溪路40号2楼。
法定代表人:邓家镇,系该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坚,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冈县泰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青松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黄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祥景路20-3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蔡俊伟。
上诉人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开科、宁顺兰、佛冈县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冈县泰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1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1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202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延存
审 判 员 李奕东
审 判 员 成振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家惠
书 记 员 周 莹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