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广州新丽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汉青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林绍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新丽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江南社区江南新村1街14座6号铺。
法定代表人:陈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新丽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粤0404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安装费142,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4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6年5月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79,460元为上限),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88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亦未申报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措施于2022年4月20日届满。
三、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已停业且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皓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