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与长沙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2265号
申请执行人: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住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汉青路**。
法定代表人:林绍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住,住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青园******/div>
法定代表人:潘俊。
申请执行人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仲裁字(2021)第342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珠仲裁字(2021)第342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文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