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5334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
第三人: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收到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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