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21285号
原告:苏波,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
被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1幢5层602、603、605。
法定代表人:葛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宁,男,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波与被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苏波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蕾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孟超
人 民 陪 审 员 靳艺红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