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佳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9328号
原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成都佳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佳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京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