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3959号
原告:广州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1号1309室(仅限办公)(不可作厂房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7166187U。
法定代表人:周迪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宇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东盈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19598M。
法定代表人:葛敬,职务不详。
我院在审理广州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盛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洪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