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4536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B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19598M。
法定代表人:葛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学军,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19]第1247号裁决书,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移送至我院审理。被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先于本案受理。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13民初340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张 丽 华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杨 婉 怡
打印:杨婉怡 校对:常思敏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