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顺碧蓝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1242号
原告:北京顺碧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庄头村庄兴街13号内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8767504E。
法定代表人:王明周,董事长。
被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东盈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19598M。
法定代表人:葛敬,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顺碧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北京顺碧蓝商贸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北京顺碧蓝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顺碧蓝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顺碧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丽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东阳
书 记 员 张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