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1961号
原告:北京三替城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398室。
统一认证代码:9111010170025031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东盈路19号。
统一认证代码:91110108802019598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三替城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后纠纷已解决。原告北京三替城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三替城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汪 懿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