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大门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0527号
原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第二层201室、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853577。
法定代表人:虢晓彬,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旭伟,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大门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8号1号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3461098W。
法定代表人:徐平。
原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大门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4元,由原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晓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小玲
书 记 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