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博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民初13675号
原告:昆明博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J区7栋2单元4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19456068N。
法定代表额:朱仲博。
被告:贵州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惠路232号天豪精品酒店14楼。
法定代表人:罗巍。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博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昆明博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明博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化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