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5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天堂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汪旱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罗巍。
本院在执行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贵州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车辆等信息,查封被执行人车牌号为贵A×××**奇瑞牌汽车一辆,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黔0102民初10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智 德
审判员 黄 小 春
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德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