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10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069319398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律师,文化程度,现住山西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平子(与当事人关系),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素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冀0110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6158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340元,执行费824元。经本院查询***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股权、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河北丰源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并向我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2016)冀0110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110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