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10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昌盛大街丰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349398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祺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和平西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61957072D。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0民初268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祺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15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1297.5元。另负担本案执行费1142元。共计123939.5元。但被执行人河北祺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祺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3939.5元;提取、扣留其收入12393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