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祺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10执39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昌盛大街丰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349398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祺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和平西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61957072D。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0民初268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祺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15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1297.5元。另负担本案执行费1142元。共计123939.5元。但被执行人河北祺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银、证券、收益类保险、股权、房产、土地等相关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石家庄市育才支行的基本存款账户,账户内暂无存款。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系统。2019年6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续剑进行了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110民初2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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