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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傅刚强与被告***、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初字第1194号
原告傅刚强,男,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高中文化,无业。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本科文化。
被告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增湖街道办事处长冲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傅刚强与被告***、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傅刚强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傅刚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刚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王林
人民陪审员周玲
人民陪审员石利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