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

衡山明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423民初672号
原告衡山明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6月4日原告衡山明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无需要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山明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37.5元,由原告衡山明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文龙
法官助理陈建婷 书记员刘玲玲 校对责任人:杨文龙 打印责任人: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