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

衡山奇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423执保86号
申请人衡山奇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克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奇克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海德威公司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奇克公司以现金65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奇克公司以“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和扣押的时间分别为一年、三年和两年。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衡山奇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德中
法官助理肖辉民 书记员肖雅 校对责任人:宋德中 打印责任人:肖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