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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203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中山北街9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69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