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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1453号 原告: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是石盖塘工业园辉煌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2元,由原告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