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鸿空调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凯鸿空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05民初426号
申请人:湖南凯鸿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思,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凯鸿空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凯鸿空调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凯鸿空调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凯鸿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冯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管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