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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辉元驾驶员培训学校与刘显文、***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421民初3128号
原告:凤台县辉元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刘集乡高潮村。
法定代表人:朱豪,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凤祥,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舟,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显文,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建,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孟献山,男,汉族,1982年8月21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李奎,男,汉族,1976年11月30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淮南市方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区陈洞路(安理大东校园3号)。
法定代表人:张夫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辉元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告刘显文、***、孟献山、李奎、淮南市方联科贸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台县辉元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辉元驾驶员培训学校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台县辉元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67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康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张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