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北盛镇马战村民委员会、江苏久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终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北盛镇马战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久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浏阳市北盛镇马战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久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6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浏阳市北盛镇马战村民委员会以其已与对方当事人达到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浏阳市北盛镇马战村民委员会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浏阳市北盛镇马战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50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54元,由上诉人浏阳市北盛镇马战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蒋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