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久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邵东县流光湖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21民初3424号
原告江苏久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萧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邵东县流光湖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流光岭镇流市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流光湖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久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久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江苏久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申芝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