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521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沐阳县经济开发区萧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邵东县流光湖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邵东县流光岭镇流市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公司)与被执行人邵东县流光湖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光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521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登记信息;
三、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四、查封被执行人邵东县流光岭镇流市村流光岭水库旁的房产(权证号码:00029678、00029676、00029681、00029686);
五、双方于2020年3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521执66号之一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但须在终结执行后二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鹏飞
审判员彭卓
审判员宁顶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