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27执恢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8889-2,住所地:太康县城关镇谢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鹿邑县华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874959066,住所地:鹿邑县产业集聚区祥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江苏久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鹿邑县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1、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鹿邑县华泰实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3、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信息,5、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6、已采取拘留、罚款等执行措施。经采取上述措施,仍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方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