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乾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昌市乾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12963号 原告:甘肃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万嘉国际B区17栋1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金昌市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商业街七号楼一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市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甘肃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彦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