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儒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儒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6民催1号
申请人:南京儒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浦口区盘新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儒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儒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10203272/21228106、出票人南京儒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出票日期2017年11月2日、票面金额50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儒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南京儒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