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8民初2704号
原告: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960号办公楼一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84号俊杰华府二单元2704号。
法定代表人:丘汉光。
原告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1元,由原告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