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保全告知书
(2020)桂0108执保260号
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270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冻结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6865.12元(建设45001655113050704122_1),实际冻结1006865.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5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270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