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27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办公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俊杰华府****/div>
法定代表人:丘汉光。
原告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桂0108民初270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6865.12元的财产。申请人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6865.1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覃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