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22执保452号
南宁市武鸣区兴达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南宁市武鸣区兴达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桂0122民初312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5×××22账户存款150521.40元,实控金额4713.7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21×××95账户存款150521.40元,实控金额200.54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有效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动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22民初312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