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702民初1013号
原告:广西利洲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18号南宁***大酒店二楼办公室B-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PPK16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84号俊***二单元2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7247119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65805935G。
法定代表人:吴人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行董事助理。
原告广西利洲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洲公司)与被告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港公司)、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杉木方条、模板材料款共计726471.8元;2.判令被告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7858.4元(暂计至2022年3月7日,以726471.8元本金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计算,从2021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3.判令被告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港公司)因承包钦州粤港澳大湾区返乡创业园项目的施工,就该工程施工需要购销材料事宜与原告签订《方条供需合同》、《模板供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北港公司向原告购买木方、建筑模板,《合同》对单价计算、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第七条约定“两个月内结80%的货款,以后按月结80%的货款,停止需货后10天内一次性结清剩余货款。”“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每延迟一天自愿承担总材料款千分之五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供货,截至2021年9月24日止,原告向北港公司供应木方条47530条、模板16185张,双方于2022年1月24日进行结算并签字《送货确认单》,北港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木方、建筑模板材料款共计1206471.8元。但截至2022年1月30日止,北港公司仅支付了共计480000元材料款,目前尚欠726471.8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已于2021年9月24日后停因向案涉项目供货,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北港公司应于2021年10月4日前向原告支付完全部货款,但至今未完全支付完毕。北港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钦州粤港澳大湾区返乡创业园项目的发包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的裁。
被告北港公司辩称,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现金68万元,原告两次向被告收取旧方条折价68376元,被告北港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为458095.8元。双方在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过高,应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期3.7%再增加50%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2022年5月1日止,违约金应为37967.8元。
被告众森公司辩称,被告众森公司与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我方与本案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两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方条供需合同》、《模板供需合同》、送货确认单、送货确认单明细、结算单、银行电子回单;被告提交的证据,银行回单五张、送货单两张。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对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北港公司因承包钦州粤港澳大湾区返乡创业园项目的施工,就该工程施工需要购销材料事宜与原告签订《方条供需合同》、《模板供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北港公司向原告购买木方、建筑模板,《合同》对单价计算、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第七条约定“两个月内结80%的货款,以后按月结80%的货款,停止需货后10天内一次性结清剩余货款。”“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每延迟一天自愿承担总材料款千分之五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供货,截至2021年9月24日止,原告向北港公司供应木方条47530条、模板16185张,双方于2022年1月24日进行结算并签字《送货确认单》,北港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木方、建筑模板材料款共计1206471.8元。原告已于2021年9月24日后停因向案涉项目供货,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北港公司应于2021年10月4日前向原告支付完全部货款,但至今未完全支付完毕。其中,被告分别于2021年7月27日、8月24日、11月20日支付货款3万元、10万元、20万元,于2022年1月25日、1月29日支付货款20万元、15万元,2022年3月2日、3日原告回收旧方条折价68376元,目前尚欠458095.8元未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众森公司是钦州粤港澳大湾区返乡创业园项目的发包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方条供需合同》、《模板供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关于被告尚欠货款的问题。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双方结算,北港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木方、建筑模板材料款共计1206471.8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1月29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68万元,2022年3月2-3日原告回收旧方条折价68376元,目前被告实际尚欠458095.8元未支付给原告。对原告主张超出458095.8元部分的货款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问题。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相应的违约金。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并且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迟延付款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本院调整违约金的计算为: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分段计算违约。经计算,截至2022年5月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37967.8元。自2022年5月2日起,应以458095.8元为基数,按上述计算方法进行计算。综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458095.8元及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
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利洲木业有限公司货款458095.8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截至2022年5月1日违约金为37967.8元;以458095.8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从2022年5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利洲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72元,由原告广西利洲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074元,由被告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
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