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21执1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84号俊***二单元2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72471198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康养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大道85号三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MA5NJ8H4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浦海丝常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大道85号三楼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MA5NYM8B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绵山***怡悦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晋中市介休市龙凤镇南庄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092638342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康养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浦海丝常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绵山***怡悦养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北海仲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为338159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合***康养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浦海丝常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绵山***怡悦养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康养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浦海丝常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绵山***怡悦养老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康养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浦海丝常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绵山***怡悦养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以282668元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现依法扣减买受人支付的税款8480.04元及支付拍卖辅助费848元后,扣减本案申请执行费4000元,将余款269339.9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子 良
审 判 员 杨 佳
审 判 员 张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