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国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9执恢55号
广西国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109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向邕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案号为(2020)桂0109执1252号。
在首次执行过程中,2020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签订和解协议当日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退休金共44920元,其中保留给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费4238元,法院收取执行费68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0000元,之后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退休金账户并分期扣划,每月保留给**生活费1200元,剩余款项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021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对(2020)桂0109执1252号案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桂0109执恢55号。经计算,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683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83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到位,可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109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