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国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9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上东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0648128F。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109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向邕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案号为(2020)桂0109执1252号。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标的额为5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等2162元,应负担执行费68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一、本案的申请标的额为5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等2162元,应负担执行费682元;二、双方确认上述第一项应履行的金额,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签订和解协议当日由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退休金共44920元,其中保留给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费4238元,法院收取执行费68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0000元,之后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退休金账户并分期扣划,每月保留给***生活费1200元,剩余款项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申请执行人同意除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退休金账户以外,解除对被执行人***其他账户包括微信账户的冻结;四、双方同意对本案以执行和解方式终结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款项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款项的义务;五、被执行人***不得另行申请开设退休金账户,如果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可加大执行力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109执125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