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国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9执保5号 广西国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国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24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0000元,开户行、账户:1.招商银行南宁分行、62148386****1775,实际冻结101.28元;2.中国银行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6171****9769,实际冻结63.08元;3.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市南湖支行、1018509****0011,实际冻结59.02元;4.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分行、6197****9589,实际冻结19.39元;5.工商银行南宁市五象支行、21021160012****5766,实际冻结6.65元;6.民生银行南宁市分行、500000000001****1953,实际冻结0元,上述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9民初24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