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环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明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1422执80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广西环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财富国际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唐宝,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明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明,住所地宁明县城中镇桥东路建设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洞胜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环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明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3日在淘宝网崇左市宁明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宁明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宁明县“兴宁·城市中心”项目的12套房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2017年8月4日,买受人李丽冰以226900元的最高价竞得其中B3-1904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宁明县城中镇老井街“兴宁·城市中心”B3-1904号房产归买受人李丽冰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丽冰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李丽冰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正南

审判员  闭天平

审判员  农 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福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