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宁明县那堪镇人民政府、宁明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422民初135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
被告:宁明县那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宁明县那堪镇那堪街。
法定代表人:何忠明,镇长。
被告:宁明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老井街兴宁城市中心小区B栋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664824977A。
法定代表人:洞胜华,执行董事。
第三人:广西环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高坡岭路东侧南宁市轨道运营控制中心B楼房屋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12375356。
法定代表人:黄可赵。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明县那堪镇人民政府、宁明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环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6元,减半收取249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蒙建锋
审 判 员  黄凡华
人民陪审员  黄 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林智伟
书 记 员  张怡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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