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105民初6898号 申请人:***,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维冠(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维冠(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申请人:广西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B栋A单元2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52300971。 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420230.84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编号为6051301046020230000090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420230.84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